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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建设部令 财建[2004]369号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建设部令
财建[2004]369号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订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

附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

第五条 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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