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民法通则,是我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所谓民事活动是指:公民或者为了一定的目的设立、变更、终止和的行为。如买卖、运输、借贷、租赁等。进行民事活动时,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
民法通则制定于1986年(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它共分9章156条。
(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日期】1986-04-12
【生效日期】1987-01-01
目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公民 (自然人)
第一节 和
第二节
第三节 和
第四节 、
第五节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第三节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节
第四章 和代理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代理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人身权
第六章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第三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四节
第七章
第八章 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基 本 原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 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 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债权债务
MORE>>在线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3
我国的民法通则,是我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所谓民事活动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为了一定的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如买卖、
下一篇: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