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新和县某种子经销部销售劣质棉种案
一、 案情概况
2003年4月,阿克苏地区新和县工商局不断接到农民投诉,反映从新疆某种业新和县种子经销部购买的棉种,播种后不出苗,烂种。经查,该种子经销部于2003年3月销售出某品牌劣质棉种25.1吨,货值10.5万元,致使200余户农民耕种的5800亩棉田出苗差,不得不重新耕种。在新和县工商局的指导和督促下,该种子经销部积极向受损害的农民进行了赔偿。
该经销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法》第5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59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行业标准的劣质棉种行为。新和县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59条的规定,对该种子经销部做出没收劣质棉种1.1吨,并处以罚款4万元。
二、 案件评析
这是一起非法销售劣质棉种案,其社会危害严重,非法销售的劣质棉种给205户农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致使5800亩不得不重新耕种。
新和县工商局在本案的调查处理中,采取措施有力:一是迅速介入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和当事人一道对农民的棉田进行实地查看,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实际情况,督促指导当事人向农民进行理赔,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民的损失;二是与该经销部的上级部门取得联系,从资金和棉种上予以保证,在最短的时间内使农民能够得到补偿,并及时复耕,有力地支持了当地的农业生产,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利,受到当地政府和农民的好评,树立了良好的工商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