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遗产继承

团队介绍
业务领域
联系我们
说房网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 遗产继承 >

老人临终口头交代房子,又遇上转继承|2026年北京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6-10-29


引言

母亲临终前电话通知见证人立下口头遗嘱,把房子留给女儿——这样的遗嘱能算数吗?本案中,法院认定口头遗嘱欠缺危急情形与及时记录,未被采信,主张转继承份额的迟女士、岑浩宇经法院确认了继承权益。

案情介绍

岑老先生与翁女士育有一子一女:子岑鹏鹏、女岑丽华。2010年至2013年,岑老先生购买军队住房一套,并租赁地下储藏室、车库各一处,均享有永久使用权。2013年岑老先生去世,2016年翁女士去世,2018年岑鹏鹏去世。岑鹏鹏之妻迟女士、之子岑浩宇起诉,请求按转继承分割上述财产各25%份额。

原告主张,涉案房屋、储藏室、车库属夫妻共同财产,岑鹏鹏去世后发生转继承,其作为继承人有权继承。女儿岑丽华抗辩称,母亲留有口头遗嘱将房屋和存款留给自己、房屋未备案无法分割、租赁物并非产权。两名证人出庭陈述翁女士临终前口头立遗嘱的过程。法院查明:房屋、储藏室、车库均未取得所有权证书且不能上市交易;岑丽华自2001年起与父母共同居住;口头遗嘱系翁女士电话通知见证人到场作出,未见危急情况,亦无录音录像记录;翁女士名下存款二万三千余元被岑丽华支取。

法院认为,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方可订立,且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并及时记录,本案不具备上述条件,岑丽华主张的口头遗嘱不予采信。涉案财产按法定继承办理,岑丽华与父母长期共同居住,酌情多分。判决房屋、储藏室、车库由岑丽华继承56%份额,迟女士、岑浩宇各继承22%;岑丽华限期给付迟女士、岑浩宇存款折价款一万零四百余元。

律师评析

口头遗嘱有严格的适用前提——只有危急情况下才能订立,且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并及时记录,危急情况消除后未及时订立书面遗嘱的,口头遗嘱即归于无效。办理这类案件要把握的是,不要寄希望于临终交代,重要财产安排应当及早订立书面遗嘱;转继承的案件,还要同步固定被继承人去世时间与继承人范围。本案中,口头遗嘱欠缺危急情形与及时记录,未被采信,正是遗产依法回归法定继承的关键。

一句临终的交代,说出口容易,作数却很难。

靳双权律师长期办理房产继承与遗嘱、赠与纠纷,熟悉遗嘱效力认定、遗产范围界定与家庭协议的解释规则。2008年创办太远遗嘱继承律师网,围绕房屋继承持续整理裁判观点,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

法律咨询电话:13426037149



靳双权律师微信二维码
微信扫码,添加靳双权律师
电话 / 微信:13426037149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房地产业务部主管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