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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继承后被要求解除收养,法院没支持|2026年北京婚姻家事律师靳双权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6-10-29


引言

养父一纸诉状,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返还五十万元抚养费——养了多年的女儿,说断就能断吗?本案中,法院认定双方成立事实收养关系,解除理由证据不足,养女龚晓雪依法保住了收养关系。

案情介绍

龚老先生与姚女士婚后收养女儿龚晓雪,再无其他子女。2013年9月姚女士去世。2017年6月,龚晓雪依公证继承姚女士部分财产后,与龚老先生联系明显减少。龚老先生起诉,请求解除与龚晓雪的收养关系,并返还抚养费五十万元。

龚老先生主张,龚晓雪继承遗产后断绝联系五年,未尽任何赡养义务,其病重期间也未见养女探望,二人关系已经恶化,且双方未办理收养手续。龚晓雪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称与养父仍有亲情,双方矛盾源于养父再婚及财产问题,并陈述养父再婚后曾与其后老伴发生争吵、养父亦说过不让其回家。法院查明:双方虽未办理收养登记,但自收养之日起一直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2016年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载明,龚晓雪系被继承人姚女士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之一;龚晓雪系龚老先生唯一子女。

法院认为,龚晓雪系龚老先生的养子女,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龚晓雪当庭明确表示仍有亲情、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龚老先生所主张的解除理由证据不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同时指出,龚晓雪作为养父唯一子女,应当尽心尽力照顾好养父的日常生活起居,履行赡养义务。

律师评析

解除收养关系需要符合法定条件——通常以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为前提,主张解除的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未办理登记但长期共同生活的,同样可能成立事实收养关系。办理这类案件要把握的是,收养、赡养纠纷夹杂着亲情与财产,处理时要先固定共同生活、财产往来的事实,再谈法律定性;家庭成员之间多沟通、留记录,能避免很多对簿公堂的遗憾。本案中,事实收养关系成立、解除理由证据不足,正是收养关系得以维系的关键。

亲情一旦诉诸法庭,赢与输都难免伤感情。

靳双权律师长期办理收养、继子女与再婚家庭的财产纠纷,熟悉收养关系成立与解除的审查要点,也熟悉身份关系变动对房产继承资格的影响。他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围绕家事身份与财产交叉的案件持续整理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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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房地产业务部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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