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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不可不知的侵权责任法“赔偿指南”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2010年7月1日是我国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的日子。这部号称老百姓维权圣经的法律已开始全面影响人们日常的法律生活,诸如看病治疗、交通事故、校园损害、产品损害、网络诽谤

  2010年7月1日是我国法正式实施的日子。这部号称老百姓“维权圣经”的法律已开始全面影响人们日常的法律生活,诸如看病治疗、、校园损害、产品损害、网络诽谤、环境污染等方方面面。对于老百姓来说,最关心的莫过于如何正确适用这部法律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此,笔者从实践出发重点介绍侵权责任法有关赔偿的特殊规则,并作出相应的案例解析。

  “精神”适用条件

  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即“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维权提示:被侵权人适用该条款时应当注意以下三点:一是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适用在人身权益损害上,即只包括侵害、健康权、、等、及相关权益,不包含财产权。二是造成他人精神损害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轻微的精神损害原则上不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至于“严重”的尺度,法官通常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寻找精神损害容忍与保护的最佳分割点,防止尺度过宽则动辄得咎,过严则众损难抚,一般认为只要达到一般合理之人均认为加害人造成受害人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是通常不能容忍和接受的,就可以认定为达到“严重”的程度。三是精神损害诉讼请求不再“寄生”于其他而捆绑提讼,其可以独立成为侵权行为诉讼。既可以与其他侵权诉讼一并提出,要求合并赔偿,也可以单独提出,单独赔偿。但对于多项侵权诉讼请求并存的情况下原则上仍应同时提出。此外,精神损害赔偿成为一种独立的赔偿形式,不再附庸于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

  案例解析:小张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出境,小张出境旅游之后发现该旅行社行程安排未按照合同约定行程履行,反而加设了大量旅游购物的行程,小张感到这趟出境旅游使他未获得旅行的快乐反而徒增很多烦恼,于是小张旅游回国后要求该旅行社根据旅游服务合同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因旅游服务合同权益属于财产权益,不属于人身权益,旅行社违反约定则应当承担上的违约责任,因此给小张带来精神上的不悦不能依照侵权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其后,该旅行社在未经小张同意的情况下将小张在国外旅行的照片用于该旅行社的商业广告宣传,此时小张则可以向该旅行社主张侵犯的精神损害赔偿。

  损失难以计算时的赔偿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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