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400-183-6969

综合业务

团队介绍
业务领域
联系我们
说房网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 综合业务 > 债权债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附: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