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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转让及恢复转让

来源:找法网   作者:找法网   时间:2017-06-02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致(试行)》第十一条规定,挂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而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称《业务规则》)4.4.1第(五)项的规定,挂牌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暂停转让,直至按规定披露或相关情形消除后恢复转让。

  1、什么情形会导致股票暂停转让?如何操作?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挂牌公司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暂停转让,直至按规定披露或相关情形消除后恢复转让:

  (1)预计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在披露前已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公共媒体出现与公司有关传闻,可能或已经对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2)涉及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无先例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重大事项,或挂牌公司有合理理由需要申请暂停股票转让的其他事项;

  (3)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或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4)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主动申请终止挂牌;

  (5)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6)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

  (7)出现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申请。

  挂牌公司未按规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暂停股票转让的,主办券商应当及时向全国股份系统公司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2、达到什么条件股票可以恢复转让?如何操作?

  当导致挂牌股票暂停转让的事项已按规定披露或相关情形消除后,挂牌公司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恢复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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