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卫建武 侯 阳
近日,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对单位判处中国人寿济源支公司52万元,对该公司代表程三喜、财务科长王志萍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8月至2005年12月,为吸收国有企业济源市货运信息中心的保险业务,时任被告单位经理的程三喜安排财务科长王志萍,违反相关规定,在明知货运信息中心不能领取保险代理手续费的情况下,采取虚列手续费支出的方式,从公司财务透支现金26.27万元,分多次暗中支付给货运信息中心。案发后,该款已全部退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在与货运信息中心经济往来中,为争取货运信息中心在该公司投保,向货运信息中心支付手续费,其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国有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已构成对单位行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