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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是否构成行贿罪的界限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行贿是否构成行贿罪的界限(罪与非罪的界限) 按1997年刑法第389条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以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有关司法解释和立法精神,

行贿是否构成的界限(罪与非罪的界限)

  按1997年第389条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以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有关和立法精神,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行贿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1. 从主观要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上界定

  我国1997年刑法第389条第1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有学者称之为一般行贿罪,将第2款称之为经济行贿罪。一般行贿罪要求主体主观上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方可成立。所以,认定一般行贿罪,凡是行贿人主观上不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主观要件,均不构成行贿罪,这是构成一般行贿罪的界限之一。当然,还必须注意第389条第2款所规定的经济行贿罪,并不要求行贿人主观上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将第1、2款分别称之为一般行贿罪和经济行贿罪,是学理意义,是为论述的方便。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二者统称之为行贿罪)。

  学者和司法人士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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