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重庆某运输法院(2006)重铁刑初字第91号。
(二)案由:行贿案。
(三)诉讼双方
机关:重庆某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四十五岁,汉族,四川省绵阳人,原系贵阳某综合服务总公司业务员。
:曹某,重庆渝经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机关和
重庆某运输法院。
审判长:曹步荣;审判员:王鹏;代理审判员:王勍
(六)审结时间: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二、诉辩主张
(一)公诉机关指控称
1.2006年5月中旬,被告人朱某为兑现他个人代理从贵州省凯里火车站发运的某运输计划,相约成都某局调度所川湘台货运调度员陈庆(另案处理)在成都市望园宾馆茶楼商谈,朱某请求陈庆在其职权内对他的某运输计划的兑现予以关照,并提出每兑现一个车皮,给予陈庆个人600元的好处费,陈庆表示同意。朱某为提高他代办的某运输计划的兑现率,通过陈庆分别与成都某局调度所川湘台货运调度员陈道勇、何贵林(均另案处理)商定,他们每为其兑现一个车皮,朱某将支付600元的好处费。
此后,朱某回到贵州省凯里市与事前请求其帮忙走车的高方贵协商,由朱某帮助高方贵办理高代办的凯里市鑫泰溶料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的某运输计划的兑现,每兑现一个车皮,高方贵支付朱某好处费1 000元。
2006年6月初的一天,朱某为兑现2006年5月陈庆、陈道勇、何贵林为其安排发运31个车(陈庆16个、陈道勇7个。何贵林8个)的某运输计划的承诺,分别约见陈庆、陈道勇、何贵林三人到其居住的成都市西藏饭店的房间,朱某按事先的约定送给陈庆10 000元、陈道勇4 200元、何贵林5 000元的好处费。
2.2006年7月初的一天,朱某相约陈庆、陈道勇、何贵林到他居住的成都市望园宾馆房间见面,支付2006年6月份陈庆、陈道勇、何贵林三人为其安排发运39个车(陈庆15个、陈道勇11个、何贵林13个)的某运输计划的好处费,并分别在该房间送给陈庆10 000元、陈道勇6 600元、何贵林8 000元的好处费。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在其被追诉前能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公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向本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朱某在其被追诉前能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清全部非法所得,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其所在的单位也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三、事实和证据
2006年5月中旬,被告人朱某为兑现他个人代理从贵州省凯里火车站发运的某运输计划,相约成都某局调度所川湘台货运调度员陈庆(另案处理)在成都市望园宾馆茶楼商谈,朱某请求陈庆在其职权内对他的某运输计划的兑现予以关照,并提出每兑现一个车皮,给予陈庆个人600元的好处费,陈庆表示同意。被告人朱某为提高他代办的某运输计划的兑现率,通过陈庆分别与成都某局调度所川湘台货运调度员陈道勇、何贵林(均另案处理)商定,他们每为其兑现一个车皮,朱某将支付600元的好处费。
此后,被告人朱某回到贵州省凯里市与事前请求其帮忙走车的高方贵协商,由朱某帮助高方贵办理高代办的凯里市鑫泰溶料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的某运输计划的兑现,每兑现一个车皮,高方贵支付朱某好处费1 000元。
2006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朱某为兑现2006年5月陈庆、陈道勇、何贵林为其安排发运31个车(陈庆16个、陈道勇7个、何贵林8个)的某运输计划的承诺,分别约见陈庆、陈道勇、何贵林三人到其居住的成都市西藏饭店的房间,朱某按事先的约定送给陈庆10 000元、陈道勇4 200元、何贵林5 000元的好处费。
2006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朱某相约陈庆、陈道勇、何贵林到他居住的成都市望园宾馆房间见面,支付2006年6月份陈庆、陈道勇、何贵林三人为其安排发运39个车(陈庆15个、陈道勇11个、何贵林13个)的某运输计划的好处费,并分别在该房间送给陈庆10 000元、陈道勇6 600元、何贵林8 000元的好处费。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向法庭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朱某2006年10月10日供述,证实了被告人朱某2006年5月、6月为发运车皮而向陈庆、陈道勇、何贵林行贿的事实。
2.证人陈庆2006年10月9日证言,证实被告人朱某2006年5月、6月为发运车皮而向其行贿人民币20 000元的事实。
3.证人陈道勇2006年10月9日证言,证实被告人朱某2006年5月、6月为发运车皮而向其行贿人民币10 800元的事实。
4.证人何贵林2006年8月18日证言,证实被告人朱某2006年5月、6月为发运车皮而向其行贿人民币13 000元的事实。
5.证人高方贵2006年9月22日证言,证实2006年5月到6月高方贵通过被告人朱某发运车皮的情况。
6.证人曾娟娟2006年9月20日证言,证实2006年5月凯里市鑫泰熔料有限公司通过高方贵发运车皮的车号、数量及费用。
7.证人张洪昌2006年9月21日证言,证实了贵州奋达工业有限公司2006年5月份、6月份通过高方贵发运车皮的车号、数量及费用。
8.证人杨正荣2006年9月22日证言,证实了凯里新亚研磨有限公司2006年5月份、6月份通过高方贵发运车皮的车号、数量及费用。
9.凯里市鑫泰熔料有限公司记帐凭证及附件,证实高方贵2006年5月通过被告人朱某帮鑫泰熔料有限公司发运车皮的情况及该公司向高支付劳务费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