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400-183-6969

共有房产分割

团队介绍
业务领域
联系我们
说房网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 共有房产分割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3]388号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颁发日期:2003年04月09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的污水处理项目能否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2〕213号)收悉。为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加速社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对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