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2年7月5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5日)停止执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来川投资,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来川投资,其外资投资比例超过25%的,应视同外商投资企业。
二、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按新设外商投资企业为其办理审批、登记等手续,并加注外商国别。新设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应待遇和我省的优惠政策。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