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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