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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电网发行电力建设债券实施办法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网发行电力建设债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贯彻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发行电力建设债券的暂行规定》和水电部关于上述规定的《补充规定》,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广西电力工业局是国家电力建设债券在广西的发行单位。广西电力工业局所属各电业(供电 壮族自治区电网发行债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贯彻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发行电力建设债券的暂行规定》和水电部关于上述规定的《补充规定》,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广西电力工业局是国家电力建设债券在广西的发行单位。广西电力工业局所属各电业(供电)局负责在各地具体办理电力建设债券的发行工作。

 第三条 广西电力工业局会同自治区经委将国家下达的我区发行电力建设债券的任务,按用电情况分配到各地、市负责落实到用电单位。各地、市落实后将分配名单交当地电业(供电)局定额发行。

 第四条 发行电力建设债券的申报工作,由广西电力工业局向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分行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设银行广西分行(通过各地支行)受广西电力工业局的委托,负责代理电力建设债券的发行、管理及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购买电力建设债券的单位:
  1、各用户以一九八五年用电量为基数,超基数用电的老用户和一九八五年以后供电的新用户(除第十条规定外),均应购买电力建设债券。
  2、为了保证国家重点企业用电,对于在今后若干年内需要维持一九八五年用电水平的重点企业,也要购买一定的电力建设债券,各地、市在分配债券时要先满足国家重点企业的需要。

 第六条 本债券为含用电权的债券,不计利息。购买1元债券每年分配用电量指标2度,5000度电量分配用电负荷1千瓦。用电指标有效期为二十年。

 第七条 本债券在区电网供电范围内的南宁、柳州、桂林、河池、梧州、北海、玉林、钦州八市(地)建行发行,用户持当地电业(供电)部门的通知到指定的建行购买,凭建行发给的“电力建设债券收据”到电业(供电)部门办理用电权及用电手续。
  各电业(供电)局根据地、市提供的购券任务分配名单,将各用户应收买债券的数额、交款限期等通知用户,以便据以购买。

 第八条 本债券不计利息。从购买的第十一年开始还本,五年还清,每年还给各单位所购债券本金的20%。
  本债券的“券票”采用一户一票的收据形式,用户购买本债券由发行单位发给“电力建设债券收据”。“收据”的格式由广西电力工业局会同建行广西分行拟订,报人民银广西分行批准后,由广西电力工业局印制。
  在正式的“电力建设债券收据”尚未印妥之前,由建行发给临时收款收据,以后再凭临时收据换回正式的“债券收据”。

 第九条 电业(供电)部门,对用户基数以外没有购买债券或购买债券不足的超用电量,除正常电费外,在报经水电部批准后按规定加收电力建设附加费,每度0.006元(办法另订),且不保证供电。

 第十条 对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下列用户,暂不购买电力建设债券,增加用电也不收电力建设附加费:
  1、农业灌溉用电。
  2、城村居民生活用电。
  3、学校、医院、部队(均不含附属工厂)用电。
  4、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救济福利事业用电。
  5、市政公益设施的路灯、排污、排洪及污水处理用电。

 第十一条 向广西电力工业局所属电业(供电)局购电,转售给用户的趸售单位,作为一个用户向电业(供电)局购买债券。

 第十二条 对购买本债券的用户,电网将优先供电,但用户仍应按电力分配部门分配的指标实行计划用电,并服从电网统一调度。

 第十三条 各用户购电力建设债券,必须一次认购,且必须在六月底前全部交款完毕。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网发行电力建设债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贯彻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发行电力建设债券的暂行规定》和水电部关于上述规定的《补充规定》,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广西电力工业局是国家电力建设债券在广西的发行单位。广西电力工业局所属各电业(供电)局负责在各地具体办理电力建设债券的发行工作。

 第三条 广西电力工业局会同自治区经委将国家下达的我区发行电力建设债券的任务,按用电情况分配到各地、市负责落实到用电单位。各地、市落实后将分配名单交当地电业(供电)局定额发行。

 第四条 发行电力建设债券的申报工作,由广西电力工业局向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分行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设银行广西分行(通过各地支行)受广西电力工业局的委托,负责代理电力建设债券的发行、管理及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购买电力建设债券的单位:
  1、各用户以一九八五年用电量为基数,超基数用电的老用户和一九八五年以后供电的新用户(除第十条规定外),均应购买电力建设债券。
  2、为了保证国家重点企业用电,对于在今后若干年内需要维持一九八五年用电水平的重点企业,也要购买一定的电力建设债券,各地、市在分配债券时要先满足国家重点企业的需要。

 第六条 本债券为含用电权的债券,不计利息。购买1元债券每年分配用电量指标2度,5000度电量分配用电负荷1千瓦。用电指标有效期为二十年。

 第七条 本债券在区电网供电范围内的南宁、柳州、桂林、河池、梧州、北海、玉林、钦州八市(地)建行发行,用户持当地电业(供电)部门的通知到指定的建行购买,凭建行发给的“电力建设债券收据”到电业(供电)部门办理用电权及用电手续。
  各电业(供电)局根据地、市提供的购券任务分配名单,将各用户应收买债券的数额、交款限期等通知用户,以便据以购买。

 第八条 本债券不计利息。从购买的第十一年开始还本,五年还清,每年还给各单位所购债券本金的20%。
  本债券的“券票”采用一户一票的收据形式,用户购买本债券由发行单位发给“电力建设债券收据”。“收据”的格式由广西电力工业局会同建行广西分行拟订,报人民银广西分行批准后,由广西电力工业局印制。
  在正式的“电力建设债券收据”尚未印妥之前,由建行发给临时收款收据,以后再凭临时收据换回正式的“债券收据”。

 第九条 电业(供电)部门,对用户基数以外没有购买债券或购买债券不足的超用电量,除正常电费外,在报经水电部批准后按规定加收电力建设附加费,每度0.006元(办法另订),且不保证供电。

 第十条 对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下列用户,暂不购买电力建设债券,增加用电也不收电力建设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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