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是普遍存在的合同类型,例如经济活动中最为常见的买卖、租赁、承揽、运输等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的最大特点在于权利义务的对应性,即一方权利的实现有赖对方义务的履行,只有在双方都履行义务的场合,各方的权利才能对等实现。据此,各国的《合同法》基本上都规定了双务合同履行中的特殊规则,使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法定条件下享有中止履行自己义务的保留性权利,以防止自己先为履行而遭受利益损失。
在大陆法系上,相关的制度即为双务合同履行的,根据其成立条件的不同,又区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校和。英美法系中,也可见到称谓不同但功能相同的制度规定。而在我国原有的民事立法中,对双务合同的履行缺乏统一、细致的规定、造成司法在此问题上出现混乱和偏差。新《合同法》通过第66~69条约规定,确立并完善了利不安抗辩权,为今后的法律适用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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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人是不是必须向贷款人提供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并不是必须要向贷款人提供担保的。我国《合同法》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这里的“可以”表明,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是贷款人的一项权利,贷款人对其可选择适用。也就是说,借款人并不是必须提供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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