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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什么情况下应评估国有资产?

来源:找法网   作者:找法网   时间:2017-06-03


资产评估,即资产价值形态的评估。是指专门的机构或专门评估人员,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以货币作为计算权益的统一尺度,对在一定时点上的资产进行评定估算的行为。

  1、国有资产有哪些?

  国有资产是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就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国家属于历史范畴,因而国有资产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和发展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国有资产”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理解。

  国有资产的范围十分广泛。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国有资产包括如下范围:

  (1)国有的、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渔场等自然资源;

  (2)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财产;

  (3)军队财产,如军事设施等;

  (4)全民所有制企业;

  (5)国家所有的公共设施、文物古迹、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等;

  (6)国家在国外的财产;

  (7)国家对非国有单位的以及等其他财产权;

  (8)不能证实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财产等。以下分别就不同情况的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加以说明。

  2、什么情况下应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但凡非现金交易):

  (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或者;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4)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产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9)资产涉讼;

  (10)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1)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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