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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可持调查令收集案件相关证据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22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执行案件调查令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代理法律顾问可持调查令对案件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证据进行调查收集,从而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执行案件调查令制度是指在案件执行终结前,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查取证时,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由人民法院签发调查令,指定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制度。其中申领人是指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持令人是指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持调查令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申请执行人所委托的代理律师。调查令适用于对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证据的调查收集,但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必须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除外。
 
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收集证据的,必须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执行人委托的法律顾问代为申领调查令的,必须有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或其法律顾问申请调查令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相关的权利义务。送达情况须在送达回证或者笔录中记明。人民法院应当自申领人提出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发放调查令。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发放调查令的,须由执行人员报经执行局长签发。调查令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期限届满,调查令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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