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六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侵害案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浙江省湖州市工商局吴兴分局查处
限定最低消费案
2006年2月至3月,根据的投诉,湖州市工商局吴兴分局会同公安部门和新闻媒体,对辖区内所属的从事酒吧、KTV、茶水服务的经营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某娱乐广场等11家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限定最低消费的行为。
经查,当事人某娱乐广场自2005年10月22日起,在其包厢及卡座设置680元—1880元不等的最低消费额。在实际消费过程中,由服务员根据消费者人数带到相应包厢或卡座,并告知消费者该处所需最低消费额,但对所消费的酒水价格和品种均未告知,在结帐时,如果未消费到最低消费额也必须按规定的最低消费额收取。
湖州市工商局吴兴分局依据《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并处罚款15000元。
重庆市万州区工商局查处
销售不合格农药案
2006年3月,重庆市万州区工商局执员在对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仓库内物资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些农药己超过保质期,遂决定对仓库内其它物品进行调查。
经查,仓库内还有某农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稻瘟息农药”65件(已销售35件)和某科技生产的“甲胺磷乳油”农药436件(己销售64件),货值金额33215元,执法人员进行随机抽样,经送有关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其检测结果为:“稻瘟息”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低于国家标准,“甲胺磷乳油”农药的外观有明显沉淀,均判定为不合格商品。
万州区工商局依据《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万元。
山西省临汾市工商局查处销售
伪造质量标志手机案
2006年4月,山西省临汾市工商局根据消费者举报,查处一起销售伪造质量标志手机案。
经查,工商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朱某在临汾市东关铝锅巷销售的多部手机涉嫌假冒进网许可标志,随即对该批手机依法扣留,后经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鉴定,该批所扣留手机中有58部手机的进网许可标志均为假冒。进网许可标志是一种质量标志,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伪造质量标志手机行为。
临汾市工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58部伪造进网许可标志手机,并处罚款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