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400-183-6969

房屋登记

团队介绍
业务领域
联系我们
说房网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 房屋登记 >

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 关于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税务局,电力工业部:


  为加快我国电力建设的步伐,经国务院批准,从1988年起在全国每千瓦时电价外征收两分钱,作为地方电力基本建设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力建设基金”),并免缴各种税费。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经商得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电力建设资金纳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1994年起,原价外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应并入价内,由电力企业统一核算,单独反映,并依法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考虑到电力建设资金的特殊性,经研究,同意对加价部分免交所得税,执行时间为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


  请各地遵照执行。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