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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细则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贵州省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近几年来,随着我省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电力供应日趋紧张,已严重地制约了我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为了尽快扭转电力供应不足和电力建设资金严重短缺的局面,根据国发〔1987〕111号《国务院 贵州省关于征收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近几年来,随着我省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电力供应日趋紧张,已严重地制约了我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为了尽快扭转电力供应不足和电力建设资金严重短缺的局面,根据国发〔1987〕111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征收电力建设资金,作为我省地方电力基本建设的专项基金。

          第二章 电力建设资金征收范围



 第三条 在我省范围内对所有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凡由省主电网供电的,原则上均应征收电力建设资金。

 第四条 下列情况免征电力建设资金:
  (一)企业自备电厂的自给电量。
  (二)企业中职工家属民用照明用电量。
  (三)省内二十六个贫困县中由省主电网供电的县所属以下企业(财政关系在县)用电量。

 第五条 对省主电网外由小水电、小火电供电的企业是否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由地区一级政府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

          第三章 电力建设资金征收标准



 第六条 省主电网内电力建设资金征收标准为每度用电量二分钱。

 第七条 对省主电网外由小水电、小火电供电的企业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的标准,由地区一级政府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每度用电量二分钱。

         第四章 电力建设资金征收办法和管理



 第八条 对由省主电网供电的企业征收的电力建设资金,由用户随电费缴纳,供电局另开单据。

 第九条 省主电网内电力建设资金的征收由省电力局统一组织实施,省内各部门及各地、州、市、县均不得重复征收。

 第十条 省计委在省建行设立地方电力建设资金专门帐户,由省电力局按月统一存入省建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省电力局在每月五日前将上月电力建设资金的征收、减免、存入情况报送省计委、财政厅。

 第十二条 对电力建设资金免征各项税收。

 第十三条 电力建设资金征收和使用的监督办法、按国家计委、财政部、水电部制订的监督办法执行,并纳入审计范围。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由省计委、财政厅、电力局在当年十一月底前向国家计委、财政部、水电部报送下一年度电力建设资金的征收和使用计划。并每半年报送一次电力建设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结存情况。

           第五章 电力建设资金的使用



 第十五条 电力建设资金由省计委掌握并按照国家计划、省计划统一平衡安排。“七五”后三年,首先用于已列入国家计划的大中型电力项目建设,弥补国家计划安排项目的投资缺口。

 第十六条 省主电网外各地、州、市征收的电力建设资金

贵州省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近几年来,随着我省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电力供应日趋紧张,已严重地制约了我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为了尽快扭转电力供应不足和电力建设资金严重短缺的局面,根据国发〔1987〕111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征收电力建设资金,作为我省地方电力基本建设的专项基金。

          第二章 电力建设资金征收范围



 第三条 在我省范围内对所有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凡由省主电网供电的,原则上均应征收电力建设资金。

 第四条 下列情况免征电力建设资金:
  (一)企业自备电厂的自给电量。
  (二)企业中职工家属民用照明用电量。
  (三)省内二十六个贫困县中由省主电网供电的县所属以下企业(财政关系在县)用电量。

 第五条 对省主电网外由小水电、小火电供电的企业是否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由地区一级政府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

          第三章 电力建设资金征收标准



 第六条 省主电网内电力建设资金征收标准为每度用电量二分钱。

 第七条 对省主电网外由小水电、小火电供电的企业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的标准,由地区一级政府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每度用电量二分钱。

         第四章 电力建设资金征收办法和管理



 第八条 对由省主电网供电的企业征收的电力建设资金,由用户随电费缴纳,供电局另开单据。

 第九条 省主电网内电力建设资金的征收由省电力局统一组织实施,省内各部门及各地、州、市、县均不得重复征收。

 第十条 省计委在省建行设立地方电力建设资金专门帐户,由省电力局按月统一存入省建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省电力局在每月五日前将上月电力建设资金的征收、减免、存入情况报送省计委、财政厅。

 第十二条 对电力建设资金免征各项税收。

 第十三条 电力建设资金征收和使用的监督办法、按国家计委、财政部、水电部制订的监督办法执行,并纳入审计范围。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由省计委、财政厅、电力局在当年十一月底前向国家计委、财政部、水电部报送下一年度电力建设资金的征收和使用计划。并每半年报送一次电力建设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结存情况。

           第五章 电力建设资金的使用



 第十五条 电力建设资金由省计委掌握并按照国家计划、省计划统一平衡安排。“七五”后三年,首先用于已列入国家计划的大中型电力项目建设,弥补国家计划安排项目的投资缺口。

 第十六条 省主电网外各地、州、市征收的电力建设资金

贵州省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细则

,由各地、州、市计委统一平衡安排,首先用于省计划安排在当地小水电、小火电项目建设,弥补省计划安排项目的投资缺口。并将使用情况报省计委、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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