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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企业如何应对投资人设置的对赌条款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互联网   时间:2017-06-02


对赌是指交易商将客户的指令全部都不实际执行,客户赚多少公司就亏多少,客户亏多少公司就赚多少。

  对赌,是指机构与目标公司达成投资协议时与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就其投资目标公司的事项达成的估值调整协议,约定目标公司需要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实现一定业绩(如达到上市标准或者通过证监会审核、达到一定的净资产收益率、达到一定的净利润或者增长率等),否则控股股东需要按照约定对投资机构进行补偿的一种契约的安排(如收购投资机构所持目标公司股权、向投资机构无偿转让持有目标公司股权或进行现金补偿等)。

  由于形式上是双方以某种结果是否出现作为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对价的条件,与“赌”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通常称为“对赌”。

  新三板常见的对赌方式

  业绩对赌

  业绩对赌是投资人最看重的,也是用的最多的对赌方式,是指被投资公司在约定的期间能否实现承诺的财务业绩。因为业绩是估值的直接依据,被投资公司想获得高估值,就必须以高业绩作为保障,通常是以“净利润”作为对赌标的。

  共同售股权

  公司原股东向第三方出售其股权时,PE、VC以同等条件根据其与原股东的股权比例向该第三方出售其股权,否则原股东不得向该第三方出售其股权。

  强卖权

  投资方在其卖出其持有的公司的股权时,要求原股东一同卖出。

  企业家尤其要注意强卖权的设置,PE、VC在看不到公司前景时,很有可能通过并购退出,但是并购退出一般收购方都希望控股,所以存在公司因为PE、VC要求公司股东和其一起出卖股权,最终导致公司大股东的控股权旁落他人。

  一票否决权安排

  投资方要求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对特定决议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管理层对赌

  在公司某一对赌目标达不到时由投资方获得被投资公司的多数席位,增加其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控制权,如派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大股东承诺回购股权

  投资人与公司大股东约定在业绩不达标或者公司出现违约的情况下,投资人有权要求公司大股东在投资人投入的成本加上一定的利息要求公司大股东回购其持有公司的股权。在此种情形下,多数是公司经营困难。公司在约定期间若违反约定相关内容,投资方要求公司回购股份。

  企业清算优先受偿对赌

  如企业未达到业绩目标,或者经营不善,无法继续经营下去,进入的,投资人优先于公司其他股东获得清算资产,清算资产未能弥补投资人投入成本及预期利润的,由大股东补偿。

  如何应对对赌协议

  企业在和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时,尽量不和投资人设定对赌,如果投资人倾向于和企业实际控制人对赌,则在设定对赌条款时要坚持以下几点:

  1、拟引进的投资人是财务投资还是战略投资,如果是为了控制企业、吃掉企业,那么坚决不能与其进行对赌。

  2、对赌协议要有适度的弹性,在宏观大环境没有显著变化的情况下,允许企业的盈利在一定区间内浮动式比较合适的,企业在寻求资本时需要有更合理的盈利预期及更保守的协议设置。

  3、对赌条款应当经专业的证券律师论证,并给出明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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