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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

来源:找法网   作者:找法网   时间:2017-06-02


临时报告是指上市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规定,在发生重大事项时需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是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1、哪些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是指对挂牌公司股票及相关产品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董事会认为对股票及相关产品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也应作为重大信息进行披露。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挂牌公司股票及相关产品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挂牌公司的重大信息。

  2、需要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有哪些?

  (1)挂牌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会议内容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等事项,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2)挂牌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3)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4)除日常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5)挂牌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事项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6)挂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7)股票转让被全国系统认定为异常波动的,挂牌公司应当于次一股份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8)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9)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挂牌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10)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挂牌公司应披露相关公告。

  (11)在挂牌公司中拥有的权益份额达到该公司总股本5%及以上的股东,其拥有权益份额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规定标准的,该股东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挂牌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12)挂牌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披露承诺事项。

  (1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挂牌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14)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i)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ii)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iii) 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iv)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v)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vi)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vii) 董事会就并购重组、股利分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证券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viii)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vix) 对外提供(挂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

  x)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受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收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xi)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xii) 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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