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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留下债务,子女只在这套房价值内清偿|2026年北京房产继承律师靳双权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6-10-29


引言

借款人去世后留下三十万元欠款,债主起诉其配偶与父母——这笔债谁来还、还多少?本案中,债权人甲公司凭借合同、放款、催收等完整证据,让继承人依法在遗产范围内承担了清偿责任。

案情介绍

2018年6月,甲公司与韩立诚签订借款合同,出借三十万元,韩立诚同日提现,并按月支付利息。2018年11月27日韩立诚去世,此后本息未再归还。甲公司查明韩立诚死亡后,起诉其配偶陆女士、父母韩正国、荣女士,请求三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三十万元、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费。

甲公司提交借款合同、放款记录、邮寄催收通知书的退件记录、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陆女士抗辩称,甲公司贷后管理不当、怠于催收,导致利息罚息扩大,不应承担韩立诚死亡后的利息;利率基准自2019年8月起已调整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应予调减。韩正国、荣女士抗辩称未继承房屋、不应被追加。法院查明:韩立诚与陆女士系夫妻,无子女;公证书载明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韩正国、荣女士放弃继承,遗产由陆女士一人继承;陆女士曾多次在还息日前向韩立诚账户存款用于还款,对借款知情;合同约定死亡构成违约情形,利率为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

法院认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死亡属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继承人应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责任。陆女士对借款知情,其抗辩不能成立;自2019年8月20日起利率基准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40%,逾期利息、复利随之调整。判决三被告在继承韩立诚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三十万元、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费四千八百元。

律师评析

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不承担;但对借款知情、实际继承遗产的一方,难以以不知情为由推脱。办理这类案件要把握的是,借贷关系中的合同、放款、催收记录要完整保存;继承人面对债务,应当先厘清遗产范围与继承情况,再确定清偿边界,必要时对超出遗产的部分依法抗辩。本案中,合同与放款凭证完整、继承人范围明确,正是债权得以确认的关键。

人走了,债不会自动消失;还多少、怎么还,法律自有边界。

靳双权律师长期办理房产继承与遗嘱、赠与纠纷,熟悉遗嘱效力认定、遗产范围界定与家庭协议的解释规则。2008年创办太远遗嘱继承律师网,围绕房屋继承持续整理裁判观点,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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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房地产业务部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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